一夜無眠, 週五一早跑到社會保障(Social Security) 和一個專門幫新移民的High commission organisation. 他們提供的服務, 嘩, 令我對此國的公共服務改觀! 資料多, 準確, 有耐心...如果沒被人解僱, 也感受不到這些好處! Ok, 就我的案例歸納出來的如下: 1. 員工被解僱, 不論有沒有原因, 公司一定要發解僱信, 證明此納稅人現無收入, 可申請綜援; 2. 公司不可強迫員工簽其他額外的文件; 3. 如公司拒絕以上的規條, 則屬不遵守法律, 勞方可直接到勞工處投訴, 而勞工處會代表公司出解僱信, 但該公司會被罰款, 也可能將事件紀錄在案.
下午, 冷靜回公司, 地下的實Q起初說不能讓我'上樓', 但後來又擅自批准. 上了去, 人事部正在接待處做事, 我簡潔表明來意, 她竟說'我們沒有解僱你, 為什麼要發該文件? 我們有人證, 證明我們沒有炒你, 是伙自己選擇離.開.公.司'!!!!! 十萬個頂!
情急智卻不生, 感謝手機, 葡撻救了我. 於是我回應道:'是嗎? 那麼我現在可以回去工作嗎? 昨天身體有點不適早了點離開公司而已'...拉据戰又來了. 一回又說我犯了那麼多錯事, 還有臉回來拿解僱信, 也不怕他們寫花我的檔案; 一回又說老闆仍在神州, 老闆娘和營運經理又拒絕見我, 所以我要走; 又過一會又說可以給我解僱信, 但條件是要簽那些文件...由於知道法例可以保護到什麼程度, 我也忽然強悍起來, 甚至有點潑辣的味道. 搞了三小時, 他們的律師終於發了封信, 信上列出炒人原因是'在試用期終止合約' (葡國條例是勞資相方可在試用期內隨時解約而不需要預先通知, 也不需要任何賠償) 車! 所有他們的所謂理由律師都沒有寫下來! 還有, 最大特色的, 是該信沒有提到我的名稱, 也沒有證件號碼, 想點呢? 究竟律師知不知道他們想炒哪個呢?!
我賴著不走, 人事部沒有我辦法,最後我部門經理J 走到接待處, 提高嗓門, 道他們不會再多發任何文件, 趕我走!說他們很忙, 不要浪費他們的時間在一些不重要的事情上. 那種絕, 我一世都不會忘記. 我看糾纏了整個下午我還是得個桔, 便拿著邵張資料不完整的文件走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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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末週日不停鑽研葡國勞工法例, 以預備三部曲的最終回.
2008年4月18日
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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